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YAN CHI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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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YAN CHI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16日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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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事项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密法相关规定,分别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对各行业、各领域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作出的具体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是中央有关机关依据保密法律法规,结合保密工作实际,将某一行业或领域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具体化,明确某一行业或领域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过程。
保密事项范围的修订,是制定机关根据情况变化,对已制定实施的保密事项范围及时作出调整,取消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事项,增加新出现的国家秘密事项,变更需要调整的有关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过程。
1.制定、修订主体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主体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有关机关。
2.制定、修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要突出行业、领域特点;二要确保准确、便于操作;三要与其他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相互衔接;四要符合形式要求。
3.制定、修订程序
一是组织起草。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有关机关就制定某行业或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达成一致后,由中央有关机关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本行业、本领域符合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密级规定的事项进行调研,充分听取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组织实际工作者及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评估论证,组织起草本行业、本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
二是征求意见。起草完成后,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就保密事项范围草案征求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三是联合印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有关机关认为保密事项范围草案成熟的,予以联合印发。印发时使用中央有关机关文号。
修订和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程序基本相同。保密事项范围的修订,可采取个别条款修订或者目录调整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全面修订的方式。
(转载自《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10期)